基本情况
喜迎新春 卫生监督在行动
编号 2020003173 服务区域 东城街道
服务地点 涌金门广场 所属团体 东营市实验中学志愿服务队
联系人 陈* 联系电话 1585460**** 1585460****
服务时长 2小时 活动日期 2020-01-18 14:30:00 至 2020-01-18 16:30:00
活动详情

喜迎新春 卫生监督在行动 春节临近,为营造良好卫生环境,促进百姓健康,2020年1月18日下午,东营市实验中学部分放假在家的学生志愿者,在涌金门广场开展了以“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为主题的公益宣传志愿活动。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是这样规定的: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在禁烟区发现吸烟的,可以这样做: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向区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志愿活动持续2个小时,先后发放、张贴宣传海报近100份,志愿者们通过进行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宣传,了解了禁烟知识,进行了社会实践,得到了锻炼,同时也宣传了法律法规,为促进百姓健康,尽了自己的微薄之力,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活动组织总结:张琪+1 活动上传:张舒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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